<<期貨投機寶典>>期貨經典
第十篇:他山之石 可以攻錯
據報道,“經濟部”委托研擬的期貨交易管理辦法草案已經完成。該草案建議先開放商品期貨經紀商與經紀介紹商兩種。期貨經紀商與經紀介紹商兩種。期貨經紀商是指能引進國外具有交易所會員、清算所會員的期貨經紀公司,以及具備有直接下單到國外市場能力的本地期貨公司。
在臺灣本身沒有自己的期貨交易所和商品期貨交易所法例的情況下,如何維持期貨交易的正常秩序和維護公司與客戶雙方的合理權益呢?
這方面,香港的歷史經驗值得參考。海外期貨最先在香港登陸是在一九七零年,遲至一九七七年香港才有自己的交易條例和期貨交易所。這段過渡時期,香港政府宣布承認美國、英國、日本等國家和地區的十九家海外期貨交易所,準其會員在香港設立分支機構,允許投資大眾委托這些經紀商在海外交易。從事哪一國家期貨交易所的期貨買賣,就要依哪一國期貨交易所的規矩辦事,公司和客戶雙方都要遵守。發生合約糾紛,就以該交易所的規章、法例作為法律仲裁的依據。
當時,有位客戶,曾與一家日本期貨公司發生訴訟,懷疑該公司沒有將單子下到市場,驚動了日本東京谷物交易所。調查顯示是公司違例“對賭”。結果該日本經紀商不僅付給客戶巨額賠償,而且遭到日本方面吊銷會員牌照的處分。這一案例,轟動香港期貨業。許多經紀商因而加強了自律,對整個行業的健康發展起了一定的警惕作用。
他山之石,可以攻錯。開放期貨交易之后,要加強期貨市場的管理,最重要的是強調所有買賣必須經由外國合法經紀商,將買賣單子下到市場。把好這一關,足以維護市場的正常秩序和保障各方合理權益。投資人最擔心的因對賭而導致期貨公司惡性倒閉事件也可以從此杜絕毋須再多冒一重期貨公司的信用風險了。(以上都是以香港、臺灣地區為例,只可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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